一、 教工、学生损坏丢失仪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或失职者。
2、制度不健全,保管不当,或私自把仪器外借者。
3、思想不集中,作风不严肃,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
二、 教工、学生损坏、丢失仪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并有证明人,可酌情减免或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陈旧,或质量差,在正常使用下,所发生的自然损坏。
2、学生作实验能按操作规程,但由于经验不足而造成损坏者。
3、一贯表现好,但由于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坏、丢失者。
4、制度不健全,在实验室中没有做好交接班,而造成低值类物品丢失者。
三、 赔偿处理手续。
1、学生损坏、丢失实验用品(100元以下)由本人写报告,送交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仪器管理员执行,所收之款项,集中每学期(或每学年)交财务处。
2、教工损坏,丢失低值品及固定资产(包括学生)按规定填表,报设备处下属设备科。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200元以下由设备科审批,200元以上由教务处审批,5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
4、审批后,丢失仪器单位的仪器管理员持审批表到设备科办理财务手续,并由设备科报财务处销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