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实验室要加强对毒麻药品的管理,防止他人非法使用、转让或借用,使毒麻药品确实用在教学或科研上。
2、毒麻药品由主管院长和设备处负责领导和管理,设备处设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3、严格请领手续,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请领,各实验室不能保存毒麻药品。
4、实验室在请领毒麻药品时,必须有实验室主任签字方可供应。
5、使用单位必须持实验项目单,按计划、数量到设备科请领。
6、使用单位将毒麻药品用尽后,必须将空瓶返回设备科。实验室在稀释毒麻药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履行签字手续。
7、毒麻药品一律不准用在非教学、科研实验上,不能以任何理由用于患者或其他人。
8、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毒麻药品管理及使用进行情况检查。
9、凡违反国家毒麻药品管理条例和我校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