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及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多方面工作。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具体操作使用人四级管理责任体制,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职工、实验技术人员和部门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分委员会落实相关工作;
(五)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后勤保障以及消防治安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成员组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各分委员会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领域安全管理规划,提出实验室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并考核;
(二)拟定本领域安全管理办法;
(三)对该领域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涉及该领域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处,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拟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体系以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督查各分委员会开展其领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各分委员会,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设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奖惩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三)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成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小组,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专员、生物品管理专员、仪器设备及建筑设施管理专员等组成。
(二)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上墙工作;
(四)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实验用房内实验仪器设备和化学品暂存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准入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二)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实验手套等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必须佩带防护眼镜。
(二)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三)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饮食;
(五)对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专人指导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六)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获得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的实验室准入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化学品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详见《遵义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辐射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化学品分委员会、生物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专用容器,密封完好且张贴标签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详见《遵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遵医院办发〔2019〕5号)。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设备安全分委员会负责;
(二)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后勤保障分委员会负责;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消防治安分委员会负责,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实验室)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可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积极建议整改措施。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保卫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