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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本科实验教学专家督导组工作细则

来源:发布于:2016-12-20

遵医教发〔201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验教学管理,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健全教学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和逐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教学专家督导组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督导是指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遵循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新进实验教学人员或研究生带教实验课的实验教学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定,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发现亮点、推广典型等手段,引导、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实验教学督导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补充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校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教学专家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和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将学校高年资,高级职称的实验教学人员组成专家库,每次听课挑选3-4人组成督导团队。

  第六条 专家督导组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从事实验教学工作时间10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任务

  第七条 工作原则

  (一)辅助性原则: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中心,辅助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控制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主要针对新进实验教师和研究生的带教实验课,督导工作应遵循督导对象本身的客观规律,能科学地反映出督导对象的特点、主要因素及内在联系。

  (三)客观性原则:督导工作应深入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做出的评价应客观、公正、准确、有效,指出不足,提出建设性建议,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四)可测性原则:教学督导的评价指标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各项指标的量值、标度和权重应有明确而适当的规定,便于采集数据资料,便于检查、测量和结果评定。

  (五)简易性原则:督导方案的设计应尽可能简单易行,避免繁琐。

  第八条 基本任务

  (一)对新进实验教师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工作开展调研、检查与指导,并向辅助学校关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以作为决策参考。

  (二)对教风进行检查与测评,着重对教师的教书育人情况开展全程监控,并提供监控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对学风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并提出表扬与批评的具体建议。

  (四)配合教务处及教学教学质量控制中心科学、严密、认真、公正地做好实验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对教师的具体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包括听课、看操作、检查学生实验报告书写情况及教师批改情况等。

  (五)及时进行教与学的情况沟通与反馈,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做好参谋工作。

  (六)完成学校及教务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九条 督导工作的一般方法

  (一)借助日常例行的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程序,收集数据资料,或从已有的统计结果中提取所需信息,进行分析、评价。

  (二)问卷调查法。分一般调查法和抽样调查法,发放专门设计的调查表进行普遍调查或抽样调查。

  (三)设计量化的测评表、考核表,进行各种类型的测评、考核。

  (四)听课,对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效果进行评议。

  (五)实地考察,检查材料、实物、文件等。

  (六)专家组评议。组织专项督导专家组,针对某一督导对象,设计评价标准,进行评议。

  (七)在常规督导工作和专项督导工作中,可根据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工作方法或几种方法的组合。

  第十条 工作内容

  (一)常规工作

  1.教学质量评价

  (1)方式:听课。

  (2)范围:实验课。

  (3)依据:遵义医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

  (4)工作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安排听课计划,随机抽取被听课教师,原则上每周听课一至二次,听课对象针对新进实验教师及研究生。

  (二)非常规工作及专项督导

  1.方式:不定期检查。

  2.工作办法

  (1)教学督导活动可采取听课、评课、现场考察实验,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教材、批改作业、答疑等教学基本资料不定期进行抽查。

  (2)对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实验条件、图书资料、教学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追踪督察。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教学督导的记录整理工作,记录好由教学专家督导组成员、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评教师参加的随堂听课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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